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屆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4月6日執行羈押,至94年7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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