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賴坤茂
王金女 黃寶素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並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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