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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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六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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