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姝晴┌─────────────────────────────────────┐│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振益彩色印│華南商業銀│93年6月30日│20,284元│00000000││││刷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 吳簡清蓮 ││││││├───┼─────┼─────┼──────┼─────┼─────┼──┤│002│隆業資訊有│上海商業儲│93年7月19日│22,092元│00000000││││限公司盛建│蓄銀行永和│││││││文│分行│││││├───┼─────┼─────┼──────┼─────┼─────┼──┤│003│ 陳資培 │上海商業儲│93年8月25日│37,740元│0000000│││││蓄銀行永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