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金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傅明華┌─────────────────────────────────────┐│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友勵企業有│華南商業銀│93年12月15日│128,000元│0000000││││限公司江芳│行股份有限│││││││貴│公司三峽分││││││││行│││││├───┼─────┼─────┼──────┼─────┼─────┼──┤│002│同上│同上│94年1月15日│49,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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