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劉憲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