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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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紹鵬
被告 陳芷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855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19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7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