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08號

原告 鐘宥閎

被告 林阿鼻

林顯明

林柏岑

林玉珍

林清標

林清海 (實際應為被代位人)

賴林素月

林美雲

黃耀明

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戴睦

被告 黃美珠

林美香

林福來

林金旺

林清香

邱陳月嬌

林美珠

林美里

陳美淑

陳游素智

陳凱倫

陳凱娟

黃林貴美

林秀蘭

林金鳳

林芬蘭

林麗卿

林麗娟

林麗玲

劉阿蔭

林立偉

林敏華

林淑靜

林婉婷

林靜雯 (原名 林靜子

林怡如

林怡平

林沛穎

林欣宜

林玉婷

吳明福

林淑華

張阿實

張阿定

張阿梅

張阿燕

張玉縀

張萬田

張萬崑

張萬益

張萬成

張美雪

林連壽

張熖煌

張熖聰

張熖福

張熖龍

張熖山

李天賜

李金土

李金龍

李金鳳

李金珠

李明月

林杏

棟樑

林妙嬬

林連羿 (原名 林顯益

林姿瑩

林月娥

林麗珍

林麗卿

林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債務人即被告林清海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71萬元未清償,被告林清海之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告林清海與被告等人繼承,因系爭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為強制執行,而被告林清海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顯然妨礙原告對其所有財產之執行。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

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並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分割標的之遺產,先稱被告林清海係繼承自被繼承人 林阿坤 (本院卷㈠第6頁),後又改稱係繼承自被繼承人 林江阿蔭 (本院卷㈡第200頁),原告起訴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上開遺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代位訴請分割遺產,自應以整個遺產為一體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惟被繼承人林江阿蔭死亡後所留遺產,除系爭遺產外,尚有附表所示編號12-16之土地及編號17之現金,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161-163頁)。經本院於112年3月20日函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標的」及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本院卷㈡第466、467頁),原告未依限補正,本院復於112年4月11日函請原告應補正上列事項及到院閱卷(本院卷㈡第506頁),又於112年5月9日以電話通知補正,除對原告指定之送達信箱為送達外,另有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送達回證可憑(本院卷㈡第510-517頁),則原告僅就林江阿蔭遺產中之部分遺產為分割之請求,未補正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及繼承人是否正確,自有未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邱信璋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遺產內容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41.66

20分之1

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05.36

20分之1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66.84

20分之1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369.08

20分之1

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700.50

20分之1

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4.23

20分之1

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25

20分之1

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60.80

20分之1

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7.76

20分之1

1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64

20分之1

1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39

20分之1

1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67.61

20分之1

1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3.44

20分之1

1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90.07

20分之1

1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39.12

20分之1

1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69

20分之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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