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