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明道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