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聲請人 莫錫麟 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上開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事件被上訴人)於審理中,雖於99年4月16日具狀提起反訴,惟嗣即撤回。是上開民事判決,即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事,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無理由,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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