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 黃敬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瑞宏 (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