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7,6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佳琪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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