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銘焜具保人林孟芳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銘焜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林孟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釋放在案。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命警拘提亦未獲,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此有送達證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本院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