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債權人 蔡大元 債務人 高正彥 債務人 張雅涵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正彥、張雅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CH753083本票背面影本。
二、債務人高正彥、張雅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