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何成家 被上訴人 張紫瑩 即 張梨嬋 上訴人因99年度家訴字第15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16,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