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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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但扣案之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共7.5公克),經檢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志成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審理中,原定於民國
108年12月26日進行準備程序,但因敗血症與末期肝硬化而自108年12月3日起至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治療,並於109年1月13日因肝硬化亡故,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節,有上開案號起訴書、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前揭案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卷,下稱審訴卷,第9頁至第11頁、第43頁、第61頁至第71頁)。
㈡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粉末檢品共3包(保管字號:
本院108年度刑保字第2910號,見審訴卷第49頁),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品實驗室取樣鑑定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68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卷第127頁)。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品無誤,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方法鑑定結果鑑定書1粉末檢品1包(淨重3.48公克,驗餘淨重3.40公克,空包裝重0.82公克)(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8年度青字第2028號;本院108年度刑保字第2910號)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68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卷第127頁)2粉末檢品2包(淨重共4.15公克,驗餘淨重共4.10公克,空包裝總重0.60公克)(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8年度青字第2028號;本院108年度刑保字第2910號)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