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瑪琍 、 彭勝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票載到息為年息百分之十六,故請表明提示日及起息日亦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