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恐嚇等八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提出各案判決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六、七月│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十六年九月二十│││間│七日│七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案號│九0號│七八號│七八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士簡字│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事實審││第四一號│一八六號│一八六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八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士簡字│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判決││第四一號│一八六號│一八六號││├────┼────────┼────────┼────────┤││判決│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十│││確定日期││八日│八日│├───┴────┼────────┼────────┼────────┤│備註│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八七│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字第三三0│││九號│0號│0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月十四│九十六年十月十四│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九十六│士林地檢署九十六│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度案號│七八號│七八號│七七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事實審││一八六號│一八六號│第四二四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八日│八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上易字││判決││一八六號│一八六號│第四二四號││├────┼────────┼────────┼────────┤││判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確定日期│八日│八日││├───┴────┼────────┼────────┼────────┤│備註│士林地檢署九十七│士林地檢署九十七│臺北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字第三三0│年度執他字第一四│││0號│0號│七一號│└────────┴────────┴────────┴────────┘┌────────┬────────┬────────┐│編號│七│八│├────────┼────────┼────────┤│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十七│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九十六│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年度案號│七七號│七七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四二四號│第四二四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九十七年度上易字││判決││第四二四號│第四二四號││├────┼────────┼────────┤││判決│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九十七│臺北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執他字第一四│年度執他字第一四│││七一號│七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