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1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7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3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判決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1月22日為週六,其上訴期間順延至星期一即同年月24日即已屆滿。
乃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