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七號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前手 洪慶昇 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日以「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洪慶昇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修正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內容,並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案經被告審核,認該修正本並未變更實質內容,爰另行公告並依修正本審查,以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七六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