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57號
原   告  姚世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等間請
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TanitomoHiroshi(
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日文名: 松浦愛 )之年籍、身份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如被告為外國人並應補正其國外地址),
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為外國人應補正其護照及居
留證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等間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雖以「TanitomoHiroshi(中文
譯名:谷友弘)」、「王淑娥(日文名:松浦愛)」為被告,
惟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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