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吳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2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帳號:00
0000000000),並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
100年6月9日起至105年6月9日止,惟應依約定方式繳
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9.38%計算利息,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
163,348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指數利率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