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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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晏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 陳坤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1,272元,應繳裁判費56,1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