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烈選任辯護人洪茂松律師具保人黃重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重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崇烈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087、15931號、102年度偵字第5302號),前曾經本院以102年度偵聲字第4號裁定命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其後由具保人黃重嘉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等情,有本院102年度偵聲字第4號裁定、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張附卷可憑(見102年度偵聲字第4號卷第3、11、13頁背面)。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以及函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因被告行方不明、不知去向以致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張(見本院卷㈡第13至16、1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4年2月16日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拘票2張、報告書1張(見本院卷㈡第42至45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6日嘉檢榮昃104助50字第06276號函1份、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見本院卷㈡第84至86頁)、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3、94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