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淵博選任辯護人樊欣佩律師
裘佩恩律師具保人 賴永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淵博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賴永豐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本院95年度偵聲字第2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卷宗第6頁、第6頁反面、第18頁可憑。茲被告陳淵博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因被告陳淵博於95年11月18日出境未返回,未能拘獲;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賴永豐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5月21日北檢盛收96助723字第35499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陳淵博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賴永豐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吳坤芳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