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立光
彭沛頤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被告 吳祥智
曾博智 邱政寶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秋峰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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