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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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徐任廷 被告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苗栗市○○段○○○號(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0鄰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準,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