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894號、105年度調偵字第252號、105年度偵字第398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