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私立聖功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該校九十三年度教師甄試時,僅公佈初試錄取名單,未陸續公佈複試錄取名單,顯已違背考試規章,且被上訴人於初試錄取名單上註明國文科試教國中國文,英文科係試教高中英文,已明確表明招考類別,被上訴人之校長乙○○竟藐視教師尊嚴,將國中、高中教師混為一談,於簽立聘任契約後,要求上訴人擔任國中教師,令上訴人難以信服,且上訴人在契約尚未屆履行期前向校方解釋,鄭校長竟無理要求上訴人須於一週內支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賠償金,然契約中並無約定清償日期,被上訴人不遵守甄試程序及催討賠償金之作法,顯已違法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萬元,在十萬元以下,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合先敘明。又本件上訴人雖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並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無指明原審判決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田幸艷~B法官林佩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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