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