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一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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