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6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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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6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六六三八號
債權人甲○○債務人蔡忠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