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及丁○○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及丁○○均因涉嫌強盜等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渠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麗文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