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辛○○庚○○己○○丁○○戊○○丙○○乙○○被告壬○○
癸○○子00000000上列被告壬○○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5282號),經原告等對其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癸○○、子0000000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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