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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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