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被告丙○○
號被告博傑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丙○○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經原告對其與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被告博傑通運有限公司、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