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2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等31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部分,免繳裁判費,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078,206,456元,未據繳納裁判費,則依前揭規定,其請求金額未逾1億元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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