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58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游純明

被告 葉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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