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
原告A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B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
B男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狀敘明:原告A女、原告A女之父分別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