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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