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九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證據部分補充: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四二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現場相片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裁定罪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依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無視本院所核發之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四二五號家事通常保護令,而故意違反之,且對告訴人即其母甲○○造成極鉅之精神困擾,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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