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尊仁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