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96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2號、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60號、95年度簡字第7830號、96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十五日,又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3327號、95年度簡字第7830號、96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月,合計刑期為一年十月又十五日,自96年5月1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39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