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六│││南││││││││竊│期月│8月底│9│投│4││││││││徒│9月初某│偵6│地│易7││同│上││執2││盜│刑│日│2│院│4│││││6│││││2││││││││├──┼──┼────┼──────┼─┼───┼────┼─┼───┼────┼────┤││有五│││台││││││││贓│期月││8│中│上5│││││5│││徒│4月底│偵6│高│5│74│同│上│74│執0││物│刑│某日│2│分│易4│││││9│││││2│院│││││││└──┴──┴────┴──────┴─┴───┴────┴─┴───┴────┴────┘
竊盜部份已執行完畢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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