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調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而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