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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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О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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