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家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四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明振~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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