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肆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柒點貳元(已提高為每百元徵收一.一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零伍佰零壹元(元以下不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叁萬零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