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裁定延押二月,羈押期間又行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院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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